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程序
一、衛生福利部彰化老人養護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下簡稱檔案應用),除法令(檔案法及其主管機關訂定之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注意事項行之。
二、本中心受理檔案申請應用,由業務單位負責審核辦理。
三、申請應用本中心檔案,應備有本人照片之有效身分證明文件。未成年人申請應用本中心檔案,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
四、申請檔案應用案者,應先查檢相關目錄或索引後,填妥或列印本中心檔案應用申請書,向本中心行政室辦理。申請書應載明: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申請項目、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檔號、申請目的、申請日期等。
五、本中心檔案之應用,以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申請書載明其事由。
六、受理單位檢查申請案件是否符合規定,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七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依法駁回其申請。
七、本中心對於申請案件,應自受理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准駁,並依下列各款規定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八、申請人應於指定日期親至指定處所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並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由承辦人員陪同檔案應用。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本中心得拒絕提供檔案應用。承辦人員檢核申請人證件無誤後,應將其身分證明文件暫時代管,於閱畢繳費後歸還。
九、申請人如需輔佐人陪同檔案應用,應事先提出申請。前項輔佐人以一人為限。檔案應用時,不得僅由輔佐人單獨在場,申請人對其輔佐人之行為應負連帶責任。
十、應用之本中心檔案應當日歸還。申請人及其輔佐人於閱畢後,應將檔案歸還受理單位並經點收無訛後,或確認登出系統後,始得領回身分證明文件;如有隔日繼續應用之必要者,仍應重新辦理申請。
十一、檔案經電子儲存者,其閱覽以影像或複製品為原則。
得拒絕申請應用檔案之法定事由
十二、依據「檔案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資訊公開辦法」、「國家機密保護法」、「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營業私密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法規中相關規定,政府資訊之內容中有涉及國家機密或人民隱私部分,係屬例外不公開之規定,列舉如下:
閱覽或抄錄檔案之禁止行為
十三、申請人閱覽或抄錄本中心檔案,應保持資料之完整性,遵守本中心有關規定,並不得有下列行為;如有發生下款所列情形者,依檔案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停止其應用檔案;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費用之收取
十四、閱覽、抄錄、複製本中心檔案費用,依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之規定收取;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用新臺幣五十元。
十五、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