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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寢室之隔間設置疑義

(內政部95年1月25日內授中社字第0950713192號函)
主旨:貴府函請釋示有關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寢室之隔間設置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按老人福利機構建築物之設計、構造與設備,應符合建築法及其有關法令規定,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2條第1款定有明文,合先敘明。
二、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23款規定,分間牆係指「分隔建築物內部空間之牆壁」。老人福利機構依其使用性質及規模,建築物用途類組分別屬F-1(樓地板面積達500平方公尺以上之長期照護機構)或H-1,依同編第86條第2款規定,F-1及H-1類組各防火區劃內之分間牆應以不燃材料建造;另同編第46條亦規定:「連棟住宅、集合住宅之分界牆、寄宿舍、旅館等之臥室或客房或醫院病房相互間之分間牆及其與其他部分之分間牆,應依左列規定設置具有防音效果之隔牆:一分界牆或分間牆應為無空隙、無害於防音之構造,並應為直達樓地板或屋頂之牆壁,如天花板有防音性能者,分間牆得建築至天花板。」。
三、另查本部營建署91年8月20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100085682-2號函釋略以,所稱分間牆之認定,應以固定於地板並通達天花板以上且與門窗共同分隔建築物內部空間之牆面為準。
四、綜上,為符合建築相關法令規定,並為維持機構住民隱私及預防類似SARS傳染性疾病,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有關老人福利機構寢室之隔間方式應以固定於地板並通達天花板以上且與門窗共同分隔建築物內部空間,且為不燃材料建造之牆面為認定審核標準。

最後異動時間:2018-07-26 上午 10:5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