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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建築物變更使用為老人福利機構歸屬類組疑義

(內政部96年10月1日內授中社字第0960714234號函)

主旨:有關建築物變更使用為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顧機構之歸屬類組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部營建署96年9月19日營署建管字第0960046858號函略以:
一、按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2條第2項附表1規定,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護機構,其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者,歸屬F-1類組;如樓地板面積未達500平方公尺者,則歸屬H-1類組。另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文康機構、服務機構等老人福利機構之場所,歸屬於H-1類組。
二、依前揭辦法規定,老人福利機構辦理「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2條第1款長期照顧機構業務(即經主管機關許可單獨或合併設立長期照護型、養護型或失智照顧型床位),仍視同原長期照護機構,依前揭樓地板面積規定檢討,達500平方公尺以上者,歸屬F-1類組;未達500平方公尺者,歸屬H-1類組。

最後異動時間:2018-07-20 下午 03:4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