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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機構對於院民是否有醫療、診治或轉診之責任

(內政部93年12月21日內授中社字第0930030029號函)

主旨:貴院函請惠予查明關於診所附設安養中心,對於被照護者有病痛發生時,是否有醫療、診治或轉診之責任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查本部92年12月31日內授中社字第0920101803號公告修正之安養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1條規定:「乙方發生急、重傷、病或其他緊急意外事故時甲方應採取適當救護措施,並即通知緊急連絡人,如情況緊急,並應即刻送醫治療。甲方違背前項義務,致使乙方受有實際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另查本部92年12月31日內授中社字第0920101801號公告之安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應記載事項七規定「應記載進住人發生急、重、傷病或其他緊急事故時,安養機構之處理方法。其記載方式參考安養契約範本第11條規定。」;不得記載事項五規定「約定發生急、重、傷病、死亡或其他緊急事故等情事,與安養機構無關。」,另本部函送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審議中之養護、長期照護定型化契約範本亦有相同規定,併予敘明。
二、綜上,安養機構住民如發生急、重傷、病或其他緊急意外事故時,安養機構依契約應採取適當救護措施,並即通知緊急連絡人,如情況緊急,並應即刻送醫治療。

最後異動時間:2018-07-20 下午 03:4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