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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取得社會工作畢業證書者可否擔任機構照顧服務員

(內政部98年10月14日內授中社字第0980018091號函)

主旨:貴局函請釋示有關取得社會工作(學)畢業證書者,是否得擔任老人福利機構照顧服務員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查96年8月7日發布之「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5條規定,照顧服務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 (一)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
  • (二)領有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
  • (三)高中(職)以上學校護理、照顧相關科(組)畢業。

爰社會工作(學)系畢業者,與上開第3款資格不符,惟若取得前2款資格之ㄧ者,即可擔任老人福利機構照顧服務員。
二、囿於照顧服務員應具資格業已修正,本部94年10月18日內授中社字第0940713815號函停止適用。

最後異動時間:2018-07-26 下午 01: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