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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機構內應隨時保持至少一位護理人員值班之認定疑義

(內政部95年5月2日內授中社字第0950713685號函)

主旨:貴局函請釋示有關老人安養護及長期照護機構內應隨時保持至少有一位護理人員值班之認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11條、第15條、第23條、第26條及老人長期照護機構設立標準及許可辦法第5條規定,老人安養護及長期照護機構內應隨時保持至少有一位護理人員值班。是以經排定值班之護理人員應不得離開工作場所。
二、鑑於老人福利機構住民均為年長者,往返醫療機構頻率較高,且遇緊急送醫或特殊病情之情況,須由護理人員護送就醫,如機構經排定值班之護理人員因臨時或住民病況需要外出,在代理人員尚未接替值班期間,由具護理人員資格且已辦理執業登錄並經報備支援之主任、負責人、本籍服務人員暫時代理在所執行業務,尚屬合理,惟應規範其代理時數。

最後異動時間:2018-07-20 下午 03:5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