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各機關以最有利標方式辦理勞務採購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3年12月12日總處組字第1030055673號函)
一、依103年10月3日本總處研商「鼓勵機關以最有利標方式辦理勞務採購之可行性」會議結論辦理。
二、為強化各機關妥通運用勞動派遣,本總處前於102年11月18以總處組字第1020055169號函請各機關依招標業務及規模慎選招標及決標方式,在預算經費容許下,建議可採行以「最有利標」方式辦理運用勞動派遣,以保障派遣勞工應有權益(諒達)。
三、依本總處統計,機關以「最有利標」辦理勞務採購,較能適度增加勞工福利、篩選部分資本額不足或體制不健全之得標廠商,為鼓勵機關以最有利標方式辦理勞務採購,依上開103年10 月 3日會議結論,請參考下列事項辦理:
(一)辦理勞務採購時建議如下:
- 機關辦理勞務採購,若考量不同廠商所供應之服務,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或商業條款有差異之情形,可透過「最有利標」方式,將廠商過去履約績效如履約紀錄、經驗、實績、法令之遵守、使用者評價、勞雇關係等情形納入評選項目,依據廠商的履約能力及價格等作整體考量,以評選較佳的廠商。另查勞動部目前勞務採購案件已導入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做為評選項目之一,藉由評審廠商所提供勞動條件,做為督促廠商落實保障派遣勞工之依據。至各機關針對「最有利標」訂定相關異質性指標及執行面有所疑義時,可洽勞動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及本總處共同協助。
- 各機關勞動派遣之採購如採「最有利標」方式辦理,有關派遣勞工薪資、勞健保、勞工退休金等固定費用,仍應依「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規定預先載明。如係勞務承攬之採購,則建請依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擇部分特定項目預先訂明固定金額或費卒,例如涉信及勞工權益之薪資基準、勞健保費用、提撥勞工退休金及僅給假、加班費、出差等事項,廠商得標後應依約定金額或條件對待勞工,以有效保障勞工之權益。
- 廠商企劃書如載明提供勞工薪資外之其他福利措施,均將視為契約履約標的,機關應於核銷時確認是否切實履行。
- 如無預算或其他特殊情事考量,建議機關之採購監辦單位在採購程序上給予必要協助,並尊重用人單位需求。
(二)辦理標竿學習部分:本總處將於明( 104)年與工程會共同舉辦勞務採講「最有利標」標竿學習,屆時請各機關辦理勞動 派遣與勞務承攬之相關主管及承辦人員踴躍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