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96年9月11日內授中社字第0960714177號函)
主旨:貴會函請釋示有關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18條第2項規定小型養護型機構收容有需鼻胃管、導尿管護理服務需求之老人者,應依第11條規定配置工作人員,其工作人員之定義及配置標準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查「長期照護型機構除院長(主任)外,應依下列規定配置工作人員:一、護理人員:隨時保持至少有1人值班;每照顧15人應置1人;未滿15人者,以15人計。設有日間照顧者,每提供20人之服務量,應增置1人。」、「公立及財團法人養護型機構除院長(主任)外,應依下列規定配置工作人員:一、護理人員:隨時保持至少有1人值班;每照顧20人應置1人;未滿20人者,以20人計。…前項機構收容有需鼻胃管、導尿管護理服務需求之老人者,應依第11條規定配置工作人員。」、「小型養護型機構除院長(主任)外,應依下列規定配置工作人員:一、護理人員:隨時保持至少有1人值班;每照顧20人應置1人;未滿20人者,以20人計。……前項機構收容有需鼻胃管、導尿管護理服務需求之老人者,應依第11條規定配置工作人員。」分別為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11條第1項第1款、第16條第2項及第18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上開第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1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立法意旨,係鑑於須插管照護者,其護理時數需求遠超過毋須插管照護者,為確保服務品質,爰參考行政院衛生署意見,增定養護型機構收容有需鼻胃管、導尿管護理服務需求之老人者,應依第11條規定配置工作人員,其中工作人員係指護理人員。
三、綜上,養護型機構收容之老人如有需鼻胃管、導尿管護理服務需求者,其護理人員之配置應隨時保持至少有1人值班;每照顧15人應置1人;未滿15人者,以15人計。至收容之老人非屬需鼻胃管、導尿管護理服務需求者,其護理人員之配置應隨時保持至少有1人值班;每照顧20人應置1人;未滿20人者,以20人計。即養護型機構收容之老人如有需鼻胃管、導尿管護理服務需求者,僅其護理人員應依長期照護型機構規定配置,未涵蓋社會工作人員及照顧服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