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心的服務對象如下:
(一)公費: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轉介列冊中低、低收入戶,年滿65歲以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機構住宿式服務
(1)養護服務:生活自理能力缺損需他人照顧,或需鼻胃管、導尿管護理服務需求者。
(2)長期照護服務:罹患長期慢性病,且需要醫護服務者。
(3)失智照顧服務:神經內科或精神科等專科醫師診斷為失智症中度以上,具行動能力,且需受照顧者。
2.社區式日間照顧:符合上述「養護服務」及診斷為失智症,具行動能力且需受照顧者。
(二)自費:中華民國國民年滿60歲以上,符合前款各目條件之一,自行負擔費用者。
(三)其他情況特殊或遭遇重大災變,依相關法令應予臨時收容者。
(四)經醫師診斷罹患法定傳染病,入住時有引起群聚感染之虞者,應完成住院或進行隔離治療後再安排入住。